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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4)

时间:2012-03-09 14:15来源: 作者: 点击: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广东省道路交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第四十七条 本省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执法有过错的,依法予以纠正;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第五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

  (十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十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未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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