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 2002年12月1日 ) [发布单位]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2-12-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