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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超载酿车祸保险依法予赔偿

时间:2012-03-09 15:17来源: 作者: 点击:
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亲属每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000元,被告魏某赔偿三原告亲属每人10000多元。 死者于某驾驶无
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亲属每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000元,被告魏某赔偿三原告亲属每人10000多元。 死者于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载冯某、贾某、赵某由东向西行驶遇冀某驾

  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纠纷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范围内赔偿三原告亲属每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000元,被告魏某赔偿三原告亲属每人10000多元。

  案情

  死者于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载冯某、贾某、赵某由东向西行驶遇冀某驾驶魏某所有的普通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双方交会时在公路中心线南侧相撞,造成于某、冯某、贾某当场死亡,赵某身体多处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验现场后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于某无证、超载行驶且未做到右侧通行的对事故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负事故,冀某超载对事故的发生起了次要作用,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冀某驾驶冀D54755、冀DM227挂重型货车与于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于某、冯某、贾某死亡,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由于被告保险公司对肇事的主车、挂车均承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故应在该二份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此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仍在治疗的情况,其中死亡伤残赔偿数额为二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限额之和,由四人均分。

  被告魏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对原告损失中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应按30%的比例予以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同时为肇事车辆承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应对第三者直接赔偿。据此事实与理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正在履行中。

  作者:赵玉民 |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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