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无牌三轮汽车在西平县一乡村路段相撞,导致路边正在行走的路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司机也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 去年9月12日6时50分,被告人郜拴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村东路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巩彦峰驾驶的无牌三轮
两辆无牌三轮汽车在西平县一乡村路段相撞,导致路边正在行走的路人死亡,负事故的司机也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平县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
去年9月12日6时50分,被告人郜拴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村东路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巩彦峰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相撞,致使巩彦峰驾驶的三轮汽车与路边曹品相撞,造成曹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郜拴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巩彦峰负次要责任。
西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拴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照我国《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郜拴成拘役3个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