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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小区被撞 法院判决属于交通事故

时间:2012-03-09 15:15来源: 作者: 点击: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家庭小型化、独生子女占主体等社会变化,宠物正快速进入市民家庭,其中以犬类居多。马路边、小区内,狗的身影无处不在,汽车轧死宠物狗的事故也在频频上演。但人们发现,此类事故处理时也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家庭小型化、独生子女占主体等社会变化,宠物正快速进入市民家庭,其中以犬类居多。马路边、小区内,狗的身影无处不在,汽车轧死宠物狗的事故也在频频上演。但人们发现,此类事故处理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集中在:狗有无路权?车撞狗的责任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家庭小型化、独生子女占主体等社会变化,宠物正快速进入市民家庭,其中以犬类居多。马路边、小区内,狗的身影无处不在,汽车轧死宠物狗的事故也在频频上演。但人们发现,此类事故处理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集中在:狗有无“路权”?车撞狗的责任由谁来界定?狗的价值如何确定?狗主人能否主张精神赔偿等?近日,江苏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李先生开车驶出某小区门口时,将朱女士家的宠物狗轧死,被朱女士告上法庭索赔8000元。朱女士说,爱犬是墨西哥吉娃娃,已养了两年,视同家庭成员,因此索赔6000元及2年的养犬费用2000元,合计8000元。李先生并不认可。他解释说,是两条小狗互相追逐,其中一条小狗,从他正常行驶的前后轮中穿过才被轧死的。朱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看管义务应自负全部责任。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纠纷发生于居民住宅小区内允许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当属道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出的情况下,应当由法院根据事故事实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任认定并确定赔偿责任。李先生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和对路面情况的注意义务,忽视了行驶中的机动车作为社会公共安全危险源对周围环境存在危胁性的特性,对轧死宠物狗的损害后果存有过失,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朱女士携犬外出,没有束犬链及牵引,放任犬只在居民区内道路上追逐嬉戏,未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加以防范与注意,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犬只交易时的合理价格,法院酌定投保的赔偿朱女士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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