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8月7日,因同学聚会,那坡县居民张金、张宝、张三等6人乘坐闭宏驾驶的桂L82221号小型客车到云南省富宁县游玩,并于当天返回,下午14时30分,当行驶至320线79Km+9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广西德保县人黄生驾驶的桂L0869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38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肇事大货车,是黄高田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购买的,现在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黄高田承担赔偿责任,名义车主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中,两家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平安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闭宏所驾驶的桂L82221号小型客车虽然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了交强险,但该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员都是该小客车上的乘员,相对于平安保险公司来说,这些伤亡人员不是第三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因此,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部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 1、在本事故中,黄生驾驶的桂L08697号重型货车已向中国人保公司投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商业险保额为20万元,连带交强险总保额为322000元,黄生所驾驶的车辆在本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黄生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应对闭宏所驾驶的车辆上的乘员造成的伤害负次要的赔偿责任。为此,中国人保公司应在第三者保额范围内对被保车辆桂L08697号车所造成的损害给第三者进行赔偿。 2、本事故造成一死五伤,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数额应按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本案,采取死者按保额40%比例,两位重伤者按25%的比例,三位轻伤者按10%比例予以赔偿为当。 (作者单位: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