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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正确认定(3)

时间:2012-03-09 15:20来源: 作者: 点击:
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在现行刑法中作为一个重要的事实因素而加以规定,对于逃逸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刑法第133条特别恶劣情节同等评价价值的普通逃逸行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行为,和对将被害人带离现
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在现行刑法中作为一个重要的事实因素而加以规定,对于逃逸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刑法第133条特别恶劣情节同等评价价值的普通逃逸行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行为,和对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后的逃逸行为,在不同的法定幅度中具有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如果认为被害人并无严重受伤,自以为被害人只是轻微损伤,而离开现场的,因为此时行为人离开现场是因为对被害人损伤程度的错误认识,并不存在着对被害人是否因此得不到救助而会死亡的放任。

  四、遗弃致人无法救助而死亡,以杀人、伤害定罪。

  虽然《解释》第六条没有出现逃逸的词语,但是我们稍加分析就可以得出,该条规定中实际包含着逃逸之意。因为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后隐藏或者遗弃,其目的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是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其中抢救伤者是法定应尽之职,应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是职务不作为。我国刑法并无不作为犯及其作为义务的规定,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抢救义务的不作为时构成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该规定的构成要素,举例:一骑摩托车撞伤他人,肇事者见受害人被撞后在呻吟又见后面有来车,即逃离现场。被害人被后车撞死。对摩托车驾驶员处理意见有:一是认为以间接故意杀人定罪处罚;二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在量刑幅度上一是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处罚,二是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笔者以为上述规点均不妥,应根据摩托车肇事者肇事造成被害人的伤势进行处理,如其肇事造成被害人重伤,则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以致一人重伤,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有逃逸的量刑档次进行论处。如经检验摩托车肇事者所造成的伤势不构成重伤,或者说无法检验摩托车肇事者所造成的伤势,则该摩托车肇事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过失犯罪的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应该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案例中摩托车肇事者的肇事后果并未达到法定情节,所以不构成犯罪。如果无法检验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其有罪。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自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时,因而致使实际并未死亡的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因为这里肇事者并不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间接故意,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定罪处罚显属不妥。

  相反,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尚未死亡,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时,因而致使实际并未死亡的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对行为人只定故意杀人罪,也与刑法理论相悖。因为在如果可以证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其放任其死亡。显然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肇事行为造成一人重伤,并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又具有逃逸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作为肇事者具有救助之责,而不救助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前者的交通肇事与后者的故意杀人具有两个不同的主观过错,具有两个不同的行为,应以两罪处罚。不存在者吸收犯、牵连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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