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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全文)(4)

时间:2012-03-09 11:23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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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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