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残鉴定标准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3月11日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4.8.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网友还阅读了:
指南 c)尿道严重狭窄。 4.8.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