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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4)

时间:2012-03-09 15:28来源: 作者: 点击:
GA41-2005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A41-92的修订本标准与GA41-92有关章、节差别如下:第三章:增加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附着物、散落物、地面痕迹、搓划印等术语的定义。 第四章:明确了勘验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GA41-2005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A41-92的修订本标准与GA41-92有关章、节差别如下:第三章:增加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附着物、散落物、地面痕迹、搓划印等术语的定义。 第四章:明确了勘验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5.6 人体痕迹勘验


  5.6.1 一般要求


  勘验人体痕迹之前,应先照相或现场调查、走访,记录受害人在现场的原始位置。人体痕迹勘验应从外到里进行,先衣着后体表。


  5.6.2 勘验衣着痕迹


  a) 勘验衣着上有无勾挂、撕裂、开缝、脱扣等痕迹、有无油漆、油污等附着物,鞋底有无挫划痕迹。


  b) 勘验衣着上痕迹、附着物的位置、形状、特征,造成痕迹的作用力方向,痕迹中心距足跟的距离。


  c) 根据需要勘验衣着的名称、产地、颜色、新旧程度等特征及穿着顺序;提取必要的衣着物证。


  5.6.3 勘验体表痕迹


  a) 交通事故死者的体表痕迹由勘验人员或法医勘验;伤者的体表痕迹一般由医院诊断检查,根据需要可由法医检查或由勘验人员在医务人员协助下检查。


  b) 勘验交通事故死者体表损伤的形成和尸斑、尸僵形成情况,确定死亡原因、时间。


  c) 检查性别、体长、体型等体表特征。


  d) 勘验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状尺寸,造成损伤的作用力方向;损伤部位距足跟的距离,损伤部位的附着情况。


  e) 勘验各主要骨骼有无骨折,肢体有无断离现象,体内组织有无外溢。


  f) 根据需要提取伤、亡人员的衣着、血液、组织液;、毛发、体表上的附着物等,进行检查、鉴定。


  5.7 其他痕迹、物证勘验


  5.7.1 勘验行道树、防护桩、桥栏、隔离设施等固定物上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及距离地面的高度,确定造型客体。


  5.7.2 提取有关脱落物或部件碎片,注意保护断口形态,留作整体分离的物证。


  5.7.3 逃逸交通事故现场应提取现场遗留的所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


  5.7.4 从车辆上掉落的沙土、油脂、装载物品等,可以反映车辆的使用情况,特别是从轮胎上脱落的泥块,能反映车辆的行驶状态和轮胎花纹的局部形态。对这些物证均应提取,并妥善包装、保留,以便检验鉴定。


  5.7.5 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火灾应勘验火灾起火源。


  5.8 送检


  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进行了勘查、测量和记录,尚不能满足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应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送交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提取的微量痕迹、物证要妥善保管,及时送检。


  a) 肇事车辆行驶速度的技术鉴定:对于装有符合GB/T19056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肇事车辆可从汽车行驶记录仪直接提取有关数据;对于发生碰撞事故后安全气囊打开的肇事车辆可从安全气囊记录模块中提取数据。


  b)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嫌疑人,提取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按照GB19522标准执行。


  c) 肇事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按照GB7258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d) 对未知名尸体,应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DNA信息进行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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