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41-2005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A41-92的修订本标准与GA41-92有关章、节差别如下:第三章:增加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附着物、散落物、地面痕迹、搓划印等术语的定义。 第四章:明确了勘验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GA41-2005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A41-92的修订本标准与GA41-92有关章、节差别如下:第三章:增加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附着物、散落物、地面痕迹、搓划印等术语的定义。 第四章:明确了勘验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程序规定 》有关条款进行。增加了痕迹物证测量可以使用摄影测量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测量误差。增加了勘验中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痕迹物证。 第五章:增加了痕迹物证勘查设备要求、勘验准备、痕迹物证发现、保全、固定、提取和测量;增加了勘验装有制动防抱死装置车辆地面轮胎痕迹的勘验要求;增加了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的勘验要求;并增加送检的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41-92。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标、崔小平、石常林、丁正林、陈正广、朱亮、张爱红。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固定、提取、记录的主要内容、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有关痕迹、物证的勘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A 49-9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GA 50-93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2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 the trace and physical evidenc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或从交通事故现场带走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和痕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主要包括肇事车辆、人体、现场路面、固定物、附着物、散落物和各种痕迹。 3.2 附着物 the attachments 在交通事故中形成,沾附在肇事车辆、人体、路面及其他物体表面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质。如:油漆、油脂、塑料、橡胶、毛发、纤维、血痕、人体组织、木屑、植物枝叶及尘土等微量附着物质。 3.3 散落物 the debris 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如损坏脱离的车辆零部件、玻璃碎片、油漆碎片、橡胶碎条碎片、车辆装载物、结构性土沙碎块、人体抛落在地面上的穿戴物品和携带物品、人体被分离的器官组织、从其他物体上撞、擦掉落在地面上的树皮、断枝、水泥及石头碎块等。 3.4 地面痕迹 the trace on the road 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事故车辆轮胎和部件、人体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等与地面接触而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如轮胎痕迹、人的脚印等。 3.5 地面轮胎痕迹 the tyre trace on the road 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等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 3.6 滚印 the imprints 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纯滚动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特征为能清晰反映轮胎胎面花纹形态、花纹组合形态、胎面磨损和机械损伤等特征。 3.7 压印 the scuffmarks 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的复合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胎面花纹痕迹在车辆行进方向有所延长。 3.8 拖印 the skidmarks 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带状,不显示胎面花纹,宽度与胎面宽度基本一致。 3.9 侧滑印 the yawmarks 车辆轮胎受制动力或碰撞冲击力或转向离心力的作用,偏离原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横向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印迹宽度一般大于或小于轮胎胎面宽度,一般不显示胎面花纹。 3.10] 搓划印 the road scars 车辆倾斜或侧翻后在地面上形成的刮擦痕迹。 3.11 车体痕迹 the trace of vehicle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与其他车辆、人体、物体接触,造成车辆变形和破损遗留在车体上的印迹,以及车体上的灰尘或其他附着物等缺失留下的印迹。 3.12 人体痕迹 the trace of body 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与车辆、道路、物体接触,遗留在人体衣着和体表上的印迹。 3.13 其他痕迹 other trace 交通事故中车辆或人体与路旁树木、护栏、道路交通设施等发生碰撞或刮擦,遗留在树木、护栏、道路交通设施等表面的痕迹。 4 勘验原则和一般要求 4.1 勘验原则] 4.1.1 勘验工作应迅速及时、全面客观、科学缜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