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2)

时间:2012-03-09 15:29来源: 作者: 点击:
GA41-2005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A41-92的修订本标准与GA41-92有关章、节差别如下:第三章:增加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附着物、散落物、地面痕迹、搓划印等术语的定义。 第四章:明确了勘验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GA41-2005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A41-92的修订本标准与GA41-92有关章、节差别如下:第三章:增加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附着物、散落物、地面痕迹、搓划印等术语的定义。 第四章:明确了勘验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4.1.2 勘验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


  4.1.3 勘验工作应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取先进技术。


  4.2 勘验的一般要求


  4.2.1 勘验工作应由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2.2 勘验工作应采用必要的保护设备,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勘验人员的安全。


  4.2.3 勘验工作应配备相应的勘查车辆、勘查提取工具和勘查器材等装备。


  4.2.4 适用于简易处理程序的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可不进行勘验,按照规定做好必要的记录后,应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4.2.5 勘验人员应根据各类交通事故的特点,仔细观察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的形态及特征,有重点的勘验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


  a) 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人员、现场路面和有关物体及其状态、痕迹位置。


  b) 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人员行进路线的痕迹、物证。


  c) 勘验肇事车辆、人员、现场路面、有关物体接触部位、受力方向及有关的地面遗留物;在事故接触部位及周围寻找事故可疑物,重点勘验第一次接触的痕迹和物证及其相对位置。


  4.2.6  勘验中发现痕迹为承受客体的,应勘验、确定相应的造型客体。勘查和确定造型体和承受体接触部位,对于连续发生多次接触,应准确认定造型客体和承受客体第一次接触时的具体部位。


  4.2.7  勘验中应测量肇事车辆、人体、现场路面及有关物体的相对位置,进行定位,明确基准,测量各类痕迹的位置、形状、尺寸等;测量时应以道路边缘、标线或车辆的一侧为基准。测量可用卷尺(或激光测距仪)或摄影测量的方法。测量的最小计量单位为厘米。测量误差:距离小于50厘米的,最大误差允许为0.5厘米;距离为50厘米至10米,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距离超过10米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0厘米。对于使用摄影测量方法的,综合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


  4.2.8  勘验中应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和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应在被照物旁放置10厘米长带毫米刻度的比例尺,比例尺应放置在痕迹物证旁1厘米以内,与痕迹物证处于同一平面,刻度一侧朝向痕迹物证,不得遮掩,妨碍观察;提取时应尽量不损坏提取物,并注明提取物名称、提取人、提取时间、地点、部位、天气、提取方法等情况。对提取的微量痕迹、物证要妥善保管,及时送检。


  4.2.9 勘验和提取痕迹、物证应做好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记录痕迹、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勘验过程及提取物等。


  4.2.10 勘验照相按照GA50有关规定执行。


  4.2.11 勘验绘图按照GA49有关规定执行。


  5  勘验的具体要求


  5.1 勘查设备要求


  5.1.1 交通事故勘查车


  a) 交通事故勘查车外观应符合公安部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b)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配备反光指示牌、反光围栏、反光背心、手持照明灯或车载照明设备等防护装备。


  5.1.2  测量仪器


  a) 应配备卷尺、皮尺或激光(超声波)测距仪、坡度测量仪等设备。


  b) 现场测距、痕迹物证定位、肇事车辆形变可以应用摄影测量方法。


  5.1.3  现场照相、摄像设备


  a) 现场勘验照相应配备彩色胶片照相机或数码照相机,数码照相机的技术要求:分辨率应大于500万像素;


  b) 胶片照相机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照片冲洗、印制。数码照相机应有专人保管,在指定计算机、打印机上下载、打印。


  c) 现场勘验摄像应配备磁带摄像机或数码摄像机。


  5.1.4 提取工具和器材


  现场勘验应配备静电吸迹器、灰尘痕迹固定剂、长波紫外灯、手术刀柄、手术刀片、镊子、纱布、指纹提取工具(一体式指纹刷、磁性笔和吸耳球、指纹胶纸和衬纸)、物证通用标签、物证收集瓶、硫酸纸物证袋、塑料袋、载玻片、提取板盒等现场勘验提取工具和器材。


  5.1.5 其他器材


  现场勘验应配备坡度仪、不干胶、比例尺、放大镜、铅笔、玉石笔、卡钳、钢丝钳、指南针、印泥、录音设备、绘图用照明灯、脱脂棉、酒精、医用胶布、手套、口罩、毛巾、肥皂等现场勘验常用器材。


  5.2 勘验准备


  现场调查勘验工作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进行。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首先抢救伤员,然后进行现场痕迹物证勘验。在抢救伤亡人员过程中需要移动肇事车辆、人体或有关物体,应做好相应的标记或照相摄像固定。


  5.3 痕迹物证发现、保全、固定、提取和测量


  5.3.1痕迹物证发现


  a) 根据交通事故的类型及其特点,通过观察事故发生时所接触到的物体和接触部位所显现出来的异常现象,确定勘验的重点部位。


  b) 仔细观察交通事故现场,在交通事故现场地面、肇事车辆、伤亡人员及其他有关物体的接触部位寻找发现可疑物;注意发现留在车辆运行的路面上、受伤人或死者的身体上和衣裤上、被车辆碾压的物体上的车轮印痕;注意发现路面上的其他痕迹和车体外、车体内痕迹。


  c) 采用先进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发现痕迹物证。


  5.3.2 痕迹物证保全


  a) 痕迹物证因故不能及时提取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痕迹物证的破坏和灭失。


  b) 方向盘上遗留的指纹或轮胎上存在事故物证的车辆,必须先行提取,方能移动车辆。


  c) 现场路面上的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必须在勘查、测量和照相之后,立即进行提取。


  d) 肇事车辆和物证,最好存放在室内。如果存放在室外,必须用妥善方法,将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部位保护起来。防止人员触摸或因天气变化造成痕迹和物证的损坏或灭失。


  e) 不便立即送检的易挥发性样品,必须使用清洁的玻璃瓶、塑料瓶或塑料袋密封,并低温保存。


  5.3.3 痕迹物证固定


  固定方式采用照相、绘制现场图和现场勘验笔录。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相或摄像,对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进行重点拍摄。将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的位置、形状、大小、特征固定和记录下来。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