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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级到十级工伤赔偿待遇

时间:2012-12-11 14:5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目录 一、工伤认定 1.本市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2.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3.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目录
 
一、工伤认定
 
1.本市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2.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3.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是否需要调查核实?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多少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9.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哪个部门制定?
 
10.本市具有诊断、鉴定职业病资质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二、工伤康复
 
1.何谓工伤康复?
 
2.工伤康复包括哪些内容?
 
3.为什么要进行工伤康复?
 
4.工伤康复的原则是什么?
 
5.工伤康复的对象是哪些?
 
6.工伤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以进行住院工伤康复?
 
7.住院工伤康复包括哪些病种?
 
8.工伤康复服务项目有哪些?
 
9.如何申请工伤康复,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10.劳鉴委如何进行工伤康复确认?
 
11.如何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
 
12.工伤康复机构应如何开展工伤康复?
 
13.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三、劳动能力鉴定
 
1.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3.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5.对区县劳鉴委作出初次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有何救济渠道?

6.如何申请复查鉴定?

7.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8.如何申请配置辅助器具?
9.如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10.如何确认停工留薪期的延长?
 
四、工伤保险待遇
 
1.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哪些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
2.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3.工伤人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承担?
4.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故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5.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6.哪些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7.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8.退出工作岗位的1—6级的工伤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9.因工致残7—10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0.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或不能全额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金?
11.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12.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3.因工致残1—4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4.2011年7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何规定享受?
15.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因工致1—4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1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谁承担?
 
 
 
 
一、工伤认定
1.本市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2.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下同)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

   (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   关法律文书;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是否需要调查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多少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其中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的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9.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哪个部门制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201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2002)108号文修订的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为10大类115种。
 
10.本市具有诊断、鉴定职业病资质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以下医疗机构具有诊断、鉴定职业病资质:
 

序号
医疗机构
批准证书
批准项目
地址
联系电话

(护卫职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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