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下发通知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其中伤残津贴较调整前标准的最高增幅超过了85%。
市下发通知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其中伤残津贴较调整前标准的最高增幅超过了85%。 长春市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将参照以下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7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94元;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18元;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142元;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065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987元。 此前,长春市一直执行2007年出台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98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32元。同时,此次长春市工伤职工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也有所提高。 调整之后,长春市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生活护理费月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26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0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761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以及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的规定执行。 法律快车劳动法频道为您整理劳动法相关知识,劳动法频道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