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
《》第13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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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
《》第13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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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 (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行政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