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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

时间:2012-02-28 11:58来源: 作者: 点击: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 项目名称: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 类 别:行政确认 管辖范围:市本级统筹企业 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1条、《河北省工伤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 项目名称: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 类 别:行政确认 管辖范围:市本级统筹企业 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1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第27条规

市劳动和局

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

项目名称:企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

类  别:行政确认

管辖范围:市本级统筹企业

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1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第27条规定:“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97号)第4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申报材料:

1.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延长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办理程序:

1.停工留薪期申报:企业在申报的同时,填写《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停工留薪期确认:企业携带《工伤认定申请书》、《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定。材料完整的当日办结。

3.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12个月,仍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由企业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企业携带《工伤认定申请书》、《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

承办部门: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18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楼保险科)

审查方式:停工留薪期书面审查;延长停工留薪期需组织专家鉴定

审批权限: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承 办 人:刘复民、刘永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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