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原系泰州市某化工设备衬里厂职工,后因改制该厂并入某公司。林立于1991 年7 月至1997 年6 月间在化工设备衬里厂从事喷沙工作。1999 年12 月,林立患上三期矽肺,遂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其间,公司按月发给林立部分工资,并报销其全部的医疗费用。林立的工资领取和医疗费报
林立原系泰州市某化工设备衬里厂职工,后因改制该厂并入某公司。林立于1991 年7 月至1997 年6 月间在化工设备衬里厂从事喷沙工作。1999 年12 月,林立患上三期矽肺,遂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其间,公司按月发给林立部分,并报销其全部的医疗费用。林立的工资领取和医疗费报销均由其妻郑某办理。 2000 年8 月31 日,林所在的公司拟订了《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补助安置协议》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协议明确向林立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70000 元和退职补助金2250 元,林立之妻郑某在上述协议上作为乙方签名,林立之弟亦一同签名,当日郑某即取走工伤补助金及退职补助金合计72250 元。同年9 月21 日,郑某又在另一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上代表林立签名并取走一次性退职补助金3330 元。从2000 年9 月起,公司停止支付部分工资,不再报销医药费用。林向医生了解后得知,往往是难治愈的疾病,伤者后期维持治疗费用相当高,如果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一次性领取的补助金很快就会用完,将来生活、治疗都无法保障。 2001 年12 月25 日,林立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期间,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委托,鉴定林立为三级,鉴定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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