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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级(六)(2)

时间:2012-02-27 18:09来源: 作者: 点击: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C.7.1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8 .1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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