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
(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²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²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²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附加说明 (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3)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4) 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