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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时间:2012-02-27 18:12来源: 作者: 点击: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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