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鉴定标准与程序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第二部分: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第三部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第四部分: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第五部分: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1.器官缺损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和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分为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三~四项需要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一~二项需要护理。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上述五个方面问题是国家“标准”确定致残等级的主要依据,并按此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框架。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