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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再引争议(2)

时间:2012-02-28 10:59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名装卸工上班时倒下了,在医院抢救35小时后停止了呼吸。妻子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上呼吸机,结果丈夫因 “多活了”33天不能被认定工伤,并因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 背景事件 今年2月15日下午,阿珍接到一个电话
一名装卸工上班时倒下了,在医院抢救35小时后停止了呼吸。妻子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上呼吸机,结果丈夫因 “多活了”33天不能被认定工伤,并因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 背景事件 今年2月15日下午,阿珍接到一个电话: 45分钟前,她丈夫蒙育文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正在

  况且,无论是 “48小时”还是 “72小时”、 “96小时”,在现实中发生的可能性都是很小的,牵涉到的案例和人数也是极其有限的。对此问题作出较宽的限制,不会对工伤保险制度造成过大的冲击。

  我们知道,所谓 “保险”就是一种损失分摊的方式,是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能由全体分担的一种方式。因此,对此问题作出较宽的限制,同样不会对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缴费主体增加过多的负担。

  现实情况是,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比较大,“过劳死”、 “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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