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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上班撞树身亡难申请工伤(2)

时间:2012-02-28 11:05来源: 作者: 点击:
安义一名摩托车主因雨天视线模糊,骑车撞上大树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称此起事故属意外事故。随后,车主的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尚需公安交警部门对交
安义一名摩托车主因雨天视线模糊,骑车撞上大树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称此起事故属意外事故。随后,车主的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尚需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认定书”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程序

  对于交警无法确定查清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害人如何认定工伤呢?

  曹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因此,受害人如果在工作中,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应无条件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受害人工伤将得不到认定。

  “所以,员工个人或单位可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补充,以回避风险,”曹澄清说。

  提供事故认定书是硬性规定

  根据人保部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申请人提供这个事故认定书,这是硬性规定。

  对于李华之死牵扯出来的工伤认定之争,南昌市人社局处成处长表示,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有将“意外事故”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

  成处长称,职工在上下班的路上,遭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发生的交通事故,自己负非主要责任,也就是说不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于记者提出的,交警已经出具了意外交通事故的证明,现在劳动部门又要求交警部门对李华进行责任划分,这样的要求是否妥当。成处长解释说,不是劳动部门要求交警划分责任,而是根据人保部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申请人提供这个事故认定书,这是硬性规定。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无法确定查清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对此,成处长表示,这不是人社局能解决的问题,人社局只是严格地遵照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的。

  成处长强调,对于李华的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是经过了严格的程序决定的,不是轻率作出的。

  也有法律界人士称,对于意外事故是否属不可抗力,是否能断定非本人主要责任,其实在理论界和实践之中都存在争议。

  一位劳动部门的机关干部举例称,如骑车的人因为路面积水严重被摔倒在地,有人会认为骑车的人是由于自己不注意,不属非本人主要责任。但也会有人会认为,由于积水太多,骑车的人就是很小心,也难免就保证不会滑倒。

  劳动部门应尽调查核实责任

  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劳动部门应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各种情况,判定是否属于事故过程中当事人的“非本人主要责任”。

  李华的工伤认定现目前仍处于中止的程序之中。

  对此案折射出来的问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便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也不能免除劳动部门的调查核实责任。当前,工伤认定对交通事故类进行了责任限制,要求系“非本人主要责任”,这就使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成为法定要件,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交通事故原因,未能查清而仅仅出具事故证明而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劳动部门必须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确定。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称,对于工伤认定是否适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取舍权、判断权仍在劳动部门,该部门可以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而采信自己调查取得的证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除必须或有可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外,劳动部门应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各种情况,判定是否属于事故过程中当事人的“非本人主要责任”。

  “这样才能正确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提高行政效率,减轻用人单位的风险,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肖文军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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