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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调整

时间:2012-02-28 11:25来源: 作者: 点击:
今年廊坊市工伤保险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12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范围为 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
今年廊坊市工伤保险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12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范围为 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为

      

今年廊坊市工伤保险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12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伤残津贴实行按月分级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150元。 

  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我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的50%、40%、30%确定。

  此次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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