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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08年调整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时间:2012-02-28 11:25来源: 作者: 点击:
武汉市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8〕5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
武汉市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8〕5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按照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的比

武汉市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8〕5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按照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增长的比例对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43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16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3元/月。

      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89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62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3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1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08元/月;父母、子女增加81元/月。

      四、增加的按原渠道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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