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月增津贴可达160元 2009年2月6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已发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均有较大幅度增加。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 20
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月增津贴可达160元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 伤残1-4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20元的,增加到42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00元的,增加到400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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