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劳社[2009]26号 【字体: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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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局 郑劳社[200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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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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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2009]1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按月享受并在2008年12月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生活的工伤人员和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每人每月增加)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77元 伤残二级:167元 伤残三级:157元 伤残四级:147元 伤残五级:137元 伤残六级:11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79元 其中孤寡老人:98元 其他供养亲属:59元 其中孤寡老人和孤儿:79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9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9元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9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每人每月增加)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61元
伤残二级:152元
伤残三级:143元
伤残四月:134元
伤残五月:125元
伤残六级:107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72元
其中孤寡老人:89元
其他供养亲属:54元
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72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9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4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对已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伤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要求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各项待遇于2009年7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向我局报告。调整工作后,各县(市)、区于2009年8月7日前,将《郑州市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报我局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杜文虎 联系电话:67758066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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