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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因工致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时间:2012-02-28 11:28来源: 作者: 点击:
赣劳社医[2002]14号 按照原江西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 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就因工致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1、我省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完全
赣劳社医[2002]14号 按照原江西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 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就因工致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1、我省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定 期 领取伤残抚恤金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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