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失业保险等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近日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相关通知,调整两项工伤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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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 550 440 435
满10年不满 25年 <45岁
≥45岁 600 480 435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4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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