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劳社〔2009〕10号 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
单位:元 市名称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济南 175 17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