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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号(2)

时间:2012-02-27 15:06来源: 作者: 点击:
(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鑫,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县城桥镇湄洲新村66号603室。 法定代理人龚建德(上诉人之父),194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县城桥镇湄洲新村66号603室。
(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鑫,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县城桥镇湄洲新村66号603室。 法定代理人龚建德(上诉人之父),194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县城桥镇湄洲新村66号603室。 委托代理人陆振飞,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龚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朝晖

  代理审判员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李金刚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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