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鑫,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县城桥镇湄洲新村66号603室。 法定代理人龚建德(上诉人之父),194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县城桥镇湄洲新村66号603室。 委托代理人陆振飞,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龚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朝晖 代理审判员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李金刚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倩芸 阅读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