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5年7月,常州高级技工学校焊接钣金专业一名学生由学校安排到常州化工设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2006年6月16日,该生在焊接化工容器结束后,独自从容器里出来时受了伤。2007年3月30日,经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 为了协商赔偿的事,该生及其家人多次奔走
[案情简介]2005年7月,高级技工学校焊接钣金专业一名学生由学校安排到常州化工设备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实习。2006年6月16日,该生在焊接化工容器结束后,独自从容器里出来时受了伤。2007年3月30日,经司法鉴定为六级残疾。 此案最后经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00元,分别由化工设备公司承担90000元赔偿责任、技工学校承担60000元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尚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存在认识不统一的情况,究竟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本站律师认为,在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其实习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而实习单位仅提供的是实行场所,与实习生之间未建立实质意义上劳动者与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因此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双方无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在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民法通则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阅读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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