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毕业前,经学校推荐到某公司实习。后来,陈某在拆除已经损毁的开关时被电弧烧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陈某受伤后,学校和公司共支付了1万余元的相关费用。今年3月,陈某诉诸法院,要求公司、学校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
陈某毕业前,经学校推荐到某公司实习。后来,陈某在拆除已经损毁的开关时被电弧烧伤,经鉴定为。陈某受伤后,学校和公司共支付了1万余元的相关费用。今年3月,陈某诉诸法院,要求公司、学校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公司承担6.6万余元、学校承担3.3万余元,陈某自行承担1.1万余元。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各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公司一次性赔6万元,学校赔偿3.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实习单位和学校共担责 法官庭后表示,实习的公司作为高危企业,安排在校实习生从事拆除真空开关且与实习内容不相适应的工作,致使陈某被电弧烧伤,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学校,未及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具体操作提示,也应承担责任。 陈某在实习期间已成年,在实习过程中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阅读延伸: 全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