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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刘佳到一家电子信息公司工作的第 2 年,就成为了公司的技术骨干。当初,她曾与公司签订 3 年期劳动合同。她在公司工作到 2 年零 1 个月时,被另一家电子公司看中,并向她发出邀请,打算高薪聘请她。对此,她决定从公司辞职。可当她依法律规定向公司递交书面
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还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此,刘佳可与公司讲明法律规定,要求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成,还可申请,直至起诉到法院。如果因为公司未及时办理关系而影响了刘佳另找工作,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阅读延伸: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