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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公民诉通信公司信息不公开案有果

时间:2012-02-27 15:23来源: 作者: 点击:
法院认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界定邮政、电讯等行业经营者属于公用企业(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有关信息。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法院认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界定邮政、电讯等行业经营者属于公用企业(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有关信息。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

 

 

  法院认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界定邮政、电讯等行业经营者属于公用企业(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有关信息。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我国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有公开的义务。

  然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省南阳市分公司在客户向其发出手机计费信息公开申请后,在长达15个工作日内不见任何答复,被客户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败诉,并限期向客户公开计费信息。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公民起诉通信公司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案例。

  未获答复

  市民起诉联通信息不公开

  27岁的南阳市民王才,有一部南阳联通公司管理服务的号码为“130”开头的手机。去年,王才看到等地因电信公司计费问题引发的损害普通消费者事件后深受启发,于是,性格耿直的他为维护自身利益,于2010年7月19日向南阳联通公司发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计时计费系统2009至2010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

  南阳联通公司次日便收到了该申请,但迟迟未予答复。王才随后又多次电话联系均无回音。

  2010年9月3日,王才决定打一场公益官司。他以南阳联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涉嫌信息不公开为由,一纸诉状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南阳联通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违法,并判令其限期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法院认定

  通信企业属信息公开主体

  庭审中,被告南阳联通公司首先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联通公司是企业法人,不具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不是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

  对于为什么没有及时对王才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南阳联通解释称:“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将通信行业列入公共企事业单位,至今为止也没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解释将联通公司列入公共企事业单位行列,本案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可以申请公开。“但原告此次要求公开的计时计费系统检定证书显然不属于这一内容。这一证书不是联通公司在自身经营业务过程中自行制作或获取的,而是相关行政机关在履行对企业的监管职能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按照相关规章,应该由其持有机关和发布部门公开,联通公司不是适格的公开主体。”南阳联通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韩珂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联通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之处,也不存在任何违法性。

  10月28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该法规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界定邮政、电讯等行业经营者包括被告南阳联通公司属于公用企业(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有关信息。

  激烈争辩

  计时计费系统应由谁检定

  由于联通公司称自己并非计时计费检定报告的适格发布主体,因此在庭审中,双方还就通信企业计时计费系统应由谁来检定、谁来发布结果发生了激烈争执。

  南阳联通首先举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一份《电信计费系统计费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证据:“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向社会发布检定结果的部门是工信部和当地各地方通信管理局。”

  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工信部组织的检测和相关检测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要求联通公司提供由技术监督局下发的质检证书。“1999年1月1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首次列入强检目录,所以工信部的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应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王才在法庭上称。

  而南阳联通反驳称,计量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而国务院制定的目录当中原来并无“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如将该装置列入强检目录,只有国务院是有权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文件显然超越了职权,不能作为案件处理依据。

  南阳联通进一步解释称,对该“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定义和范围的理解,一直以来国家各职能部委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联通公司等电信运营商所使用的系统是“局用交换设备”,它包含了电话计费功能,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计量装置,该局用交换机是否属于质监局发布的计时计费装置,作为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信部早已发布正式文件解释说不属于,并且强调“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关系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和畅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检测”,联通公司只能遵照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接受相关的检测。

  联通公司最后称:“实际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直以来也未对我公司的交换设备进行过主动检测,相关规程也没有出台,这也是质监部门一直未对我公司机组进行检定的更深层的原因。基于以上理由,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

  通信公司计时计费器应强制检定

  10月28日,法院在判决中否定了南阳联通公司的说法。

  法院指出,根据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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