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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公民诉通信公司信息不公开案有果(2)

时间:2012-02-27 15:23来源: 作者: 点击:
法院认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界定邮政、电讯等行业经营者属于公用企业(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有关信息。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法院认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界定邮政、电讯等行业经营者属于公用企业(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有关信息。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

  尽管在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所附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电子计时计费装置”未被列入,但该办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监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而《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也对此有明确规定:“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里程计价表等各类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该条例第25条规定:“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记”。

  法院明确指出,工信部要求相关单位对电话计费系统进行监督和对计费性能进行检测,是对信息产业系统为保证电信服务质量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不能替代计量法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进行的强制检定;南阳联通公司引为证据的工信部相关通知,只能适用于部门内部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这个“通知”的规定和计量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只能按计量法的规定。

  “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王才要求被告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和计量法规定公开出具法定检测报告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南阳联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王才公开由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检测合格证书,诉讼费由南阳联通公司负担。

  宣判后,南阳联通公司不服,表示将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

  ■案意点击

  计费系统在电信行业中处于最重要的核心地位,运营商无论开展什么业务,都离不开计费系统的支持。曾有业内人士透露,运营商的计费系统问题颇多,而运营商明知计费缺陷却不整改,因为改动成本对于他们来说太大了,所以最后吃亏的只能是普通消费者。

  当前,我国的移动通信行业仍处于垄断状态,凭借庞大的用户基数,每个移动运营商都赚得盆满钵满。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中国的移动运营商需要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一是对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任;二是对社会的公益责任;三是对国家法律政策的遵守义务。运营商只有承担起这些责任,才可能真正在将来的竞争中始终获得用户和社会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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