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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2)

时间:2012-02-28 13:17来源: 作者: 点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都有其重要作用,但是它覆盖的范围比社会保险要 关于养老保险的转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都有其重要作用,但是它覆盖的范围比社会保险要

    关于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前一段时间,因为没有转移接续的规定,广东等地方出现了退保潮,这是由于制度设置的缺陷造成的。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一个转移接续的文件,实施一年了,还有一些问题,效果不理想。我们在《社会保险法》中设立了一种“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方式,这是指,例如一个人在北京、南京、深圳、成都先后工作,社会保险的费用按照规定都交了,最后本人回到自己所在的省,只要把前面各段的缴费依照一个公式计算相加,就能得出这个人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比较低,大多在地市一级,个人缴多少,单位缴多少,各地不一样。比如北京,总的缴费比例大体占工资总额的10%,全国平均大约为7%左右。基本政策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所以要形成统一的规定较为困难。《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现行的做法,个人到了退休年龄后,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就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了。这样的规定有它的道理:年轻时要缴费,要统筹,把自己的这部分贡献给年龄比较大的,生病较多的人,这是横向的统筹;个人还有纵向的,年轻时病少,到了老年病多了,年轻时为年老做了积累,所以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20年也好,25年也好,30年也好,到了退休的时候,就不用再缴费了。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有可能随着发展而淡化,因为个人账户没有共济、调剂的功能。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一是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较低,自费负担的比例较高。二是报销的周期太长,有些单位的医疗费能够半年报回来就不错了。因此我们在本法中的第28、29条进行了规定,如第29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三是异地就医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对现行的政策也作了一些调整。一是缩小了不认定工伤的范围。工伤保险采取无过错原则,比如一个工人操作机器过程中受了伤,即使是由于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不管其是否有过错,这是工伤保险最基本的原则。《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了一些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二是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去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些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是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垫付。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出了工伤送到医院出一点钱就不再管了,工人的伤病因为钱不够治不了,怎么办?现在法律规定由工伤基金先支付。以前像此种情况,工伤基金是不管的,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交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交工伤保险,社会保险部门机构可以追偿。

    4.失业保险

    现行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个范围,即有个上下限,即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要高于当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其理由是,不干活的人不能比干活的人还拿的钱多。干活的人拿1000元,不干活的人不能拿2000元,就是这么个道理。这个说法是不是很合理呢?我觉得需要研究。因为失业保险缴费是和本人的工资水平挂钩的,工资水平高则多缴,工资水平低则少缴。商业保险都要和缴费连在一起,缴得多多得,缴得少少得。月工资8000元,要缴80元;月工资2000元,只要缴20元,最后二人享受同样的待遇,恐怕是不太合适的。

    我个人认为失业保险应当 “救急不救穷”,就是说一旦失去工作,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失业保险能保障暂时维持一段与本人原来生活水平大体相同的生活,你要尽快再找到一份工作,所以时间也不能太长,是救急的。一是与缴费要相关,二是要考虑到家庭情况,比如有孩子要抚养,有老人要赡养,失业金就应当适当多一些,要使他有尊严地生活。所以待遇水平应当与缴费、家庭状况相联系。现在的《社会保险法》取消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封顶规定,给将来政策调整留下空间。这是一个调整。

    第二个调整是规定了失业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疗保险,使失业职工能够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目前的做法是,失业保险金中有一部分医疗补助金。以后医疗补助金就不再给了,而是用这部分资金缴纳医疗保险费,使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

    搞生育保险为什么?形象地说就是要解决钢铁厂和纺织厂的问题。钢铁厂大多数是男工,纺织厂大多数是女工。女同志要怀孕、生孩子,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神圣责任。也就是说纺织厂要承担很大的社会责任。生育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妇女就业问题。纺织厂女工多,缴完费以后可以享受待遇,从社保基金里支付医疗费和工资,企业就不再支付了。但是钢铁厂的男同志提意见了,说我家的媳妇没工作,我也缴生育保险费了,但是我媳妇生孩子怎么就享受不到这样的待遇呢?钢铁厂的男同志说,我缴了钱,一点权利都没享受到,感觉权利义务不对等。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上是关于几个险种的问题。下面的其他几个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简单介绍一下。

    一是征缴问题。查账户一定要有法律规定。查企业的账户要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但要冻结或划拨,必须要有法律规定,这是基本的法律制度。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依法查询和划拨。现在有的地方的征缴机构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有的地方是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法规定要统一征收,这个问题要由国务院解决。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是承担社会保险的服务工作。社会上对经办机构有些反映,主要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解决服务意识问题,所以法律明确了其服务的性质。当然,任何组织对内都有管理职责,比如对其职工的管理,上级对下级的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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