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社会保险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2-02-28 13:17来源: 作者: 点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都有其重要作用,但是它覆盖的范围比社会保险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都有其重要作用,但是它覆盖的范围比社会保险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法》。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都有其重要作用,但是它覆盖的范围比社会保险要小。

    制定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是我国在立法方面的重大突破。为何说是重大突破呢?因为这个法来之不易,搞了十几年。从1993年开始,《劳动法》就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劳动法》时,有些同志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不同意见,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没有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安全网。在这以后,全国人大特别关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并在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中都把《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我记得1994年刚通过《劳动法》之后,当年7月份,我们就开始进行《社会保险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从那时候算起,至今也有16个年头了。《社会保险法》是在1993、1994年开始起草的,1995年初稿就报到了国务院,但是当时的情况很复杂,包括等制度都不完善,各部委之间对有关社会保险的问题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社会保险法一直没有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做了很多重要指示,要求在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完成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在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也就是2007年12月,这部法的草案提交到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对这部法律的草案进行修改,主要是按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单独成章,使条理更为清晰。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修改好这部法律,在 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 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50天的时间里共收到7万多条修改意见。到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再次进行审议,修改后于2010年10月份审议通过。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推进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险法》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这就要求有关方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要求我们到2010年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社会保险法无疑是这个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具有支架作用的法律。

    为什么要制定《社会保险法》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方面它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运用了商业保险的原理,但不是商业保险运作方式,而是由国家来组织,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自愿的,可以买,可以不买,但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不交或少交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除了老百姓自己缴费,企业要缴费外,政府财政也要给予支持,各国的立法都如此,政府财政的支出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这也应由法律做出规定。

    一些主要问题, 主要说说五个险种。

    1.养老保险

    这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一个险种,现在参保职工大约有2.4亿人。在计划经济时代,养老保险叫做劳动保险,也就是说与职业相关,没有工作不享受这个待遇。我们现在正在建立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也在逐步建立,将来我们要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该险种的主体还是职工的养老保险,主要覆盖的还是企业,当然也要逐步将事业单位纳进来。公务员是否进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些不同的意见,社会上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公务员的养老是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公务员是否由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予以保障,国外的做法也不一致,有的是参加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的是由国家财政设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社会上不同意见的实质主要是集中在待遇水平的差距过大上面,这也是今后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各类人员退休以后的基本养老待遇差别不能太大。

    关于养老保险的模式。养老保险的模式有现收现付和积累两种。积累模式的代表是新加坡。现收现付模式最典型的是1889年德国最先搞起来的,已经有一百多年了,现在来看没有太大的问题。我们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也叫现收现付略有结余,搞部分积累,个人账户部分就是用于积累的。为何要搞部分积累呢?因为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如果不搞,担心以后没有足够的资金。个人账户目前存在空账问题,有人建议法律应当规定个人账户要逐步做实。对此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法律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关于费率的问题。关于养老保险的费率,企业和个人两项加起来占了工资总额的28%,如果再加上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加起来大体要占工资总额的40%左右,企业反映负担还是比较重的,建议法律规定一定幅度地降低费率。从理论和实践看,费率应当有一定的下降空间。

    关于财政投入。世界各国的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险投入上都是非常大的,美国相对比较低,但也拿出财政收入的20%左右用于社会保险,欧洲发达国家的政府拿出财政收入的30%到50%之间用于社会保险。我国政府投入社会保险的比例是财政收入的10%。如果社会保险支付不足时怎么办?是由国家财政承担最后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本法做了比较大的调整。现行的规定是,每个人要在同一统筹地区必须交纳满15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里面强调的是要在同一统筹地区。举个例子,一人在南京工作10年,然后到深圳去工作10年,按照现行政策,就没有一个地方会发给他养老金。这个政策是不合理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只要累积缴纳15年,无论是否在同一统筹地区,只要缴满15年,退休的时候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再一个就是要缴满15年这个条件。一般在城镇工作的职工,对大多数人而言,能够缴满15年。但是社会变迁很大,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有些人工作不满15年,如何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有些国家规定,有的是居住满1年,有的是缴费满5年,比如德国,缴费满5年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现在的做法是,比如交了14年保险,差不到1年就满15年了,但是到了退休年龄,就把个人账户一次性退给你。这个制度设置不合理。比如有的职工在一个地方工作了11年,因为特殊原因要离开工作岗位回到农村家里,想一次性把剩下的全部缴上,但人家说了,不行,你的户口不是我们本地的,不允许;回家后当地部门又说,你得把前面的11年全交了,还得要交上企业交的那部分,才能享受养老保险。这对职工个人来讲,损失就太大了。所以我们最终坚持了一点,就是应当允许补交。补交的形式也应当是灵活多样的,既可以一次性交足,也可以延续交足,甚至可以补交欠缴。对于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村的居民可以转到新农保,城镇居民可以转移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今后不能给个人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了。草案中曾有一次性支付的提法,但后来通过的法律否定了一次性支付,今后地方若再搞一次性支付就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