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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单位的养老保险

时间:2012-02-28 13:37来源: 作者: 点击:
机关改制为企业后的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时,经批准改制为企业后,在二年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按机关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本市对机
机关改制为企业后的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时,经批准改制为企业后,在二年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按机关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本市对机关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二年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

机关改制为企业后的

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时,经批准改制为企业后,在二年内到达年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市管理局批准后,可按机关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计发办法按本市对机关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二年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

1995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机构改革时由国家机关转制为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的,二年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事业改制为企业后的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企业办法退休。其中,单位改制时工作年限满25年的人员,养老金按单位改制前本市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规定的待遇及其单位改制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算。

1996年1月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人员,退休时养老金按规定计算后,低于按沪社保业一发(1998)7号文件规定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可给予补足。

企业办学校改制后教师的养老保险

原企业办的中、小学校在整建制转入市、区、县教育部门管理后,其单位的性质、经费来源、编制管理等经各级编制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普通中、小学校范围、制度改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后,经社会保险部门批准,这些学校的养老保险可改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办法办理。

在整建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教职工,其养老金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发的,可不再变动,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时,凡划归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管辖的人员,可按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转制后到达退休年龄的教师,离、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计算,可按中、小学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在转制前的中、小学中担任教师的工作年限可与区县普通中、小学中担任教师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符合《关于对本市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退休教师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89]14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1)教龄满二十五年,在中小学校退休的女教师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对象为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1997年底前到龄,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

(2)教龄累计满十五年以上,取得教师专业职务资格,因工作需要聘任为学校领导(副主任以上)或教龄累计满二十年以上,工作成绩优良,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如体育、音乐教师因年龄关系等)调任学校其他工作的,在学校工作时间累计满二十五年及其以上的中小学女教师,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标准

符合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人员,退休后每月增发的养老金优惠待遇标准为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5-15%,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原工资。

经费来源:教龄满三十年(女教师满二十五年)在中小学校退休的教师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所需增加的经费,在本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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