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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2)

时间:2012-02-28 13:37来源: 作者: 点击: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字[2001]401号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85号)印发后,我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办法,起草了《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字[2001]401号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85号)印发后,我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办法,起草了《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含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转移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帐户的其它政策,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

   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从2002年1月1日起,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执行(含原办法)。

   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2001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其单位原执行的工资制度及离退休制度进行审核,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离退休制度的,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内支付的项目,或执行企业职工工资制度及离退休制度的,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支付的项目,均纳入统筹支付。统筹外的项目,由其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八、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全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并确定专门的负责人,认真做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的养老保险移交工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将已参保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和拨付情况逐户清理,形成完整的资料,连同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工作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各市劳动、人事部门要将移交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

   十、客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加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的力度,要加强宣传,强化执法,依法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及其它应参保的企业、个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对于拒不参保的单位、个人,除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外,并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迫使其参加养老保险。

   十一、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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