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认为,劳动者有权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金? 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认为,劳动者有权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劳动者患重病和绝症的,用人单位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费用标准为:1)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2)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阅读延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