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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媒体公告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被除名,企业应当制作除名处理通知书,并且送达被除名职工本人。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不符合“书面通知被除名职工本人”的法定程序。此其一。 《劳动法》只规定了两种企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004年4月,上诉人停发侯某某工资,使其无法继续工作。公司解除与侯某某的劳动合同,没有向其直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而是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声明,不给侯某某申辩机会,程序明显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侯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兑付生活费等。 执行人员多次责成公司为侯某某安排工作,都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执行人员对此也感到很无奈:强制恢复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规定,存在着法律空白,而且恢复劳动关系是一种行为,无法强制执行。最后,法院为侯某某执行回生活费、发展基金共计10400元,侯某某放弃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执行申请。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