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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由谁协商?

时间:2012-02-25 12:03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劳动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由此可见,集体合同的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团体,他们是通过自己的协商代表来协商集体合同草案的。 那么协商代表是指谁呢,根据《集体合同

根据》第33条第2款的规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由此可见,集体合同的双方是和劳动者团体,他们是通过自己的协商代表来协商集体合同草案的。

  那么协商代表是指谁呢,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19条的规定:"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关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确定,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20条的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以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关于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的确定,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2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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