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曾在C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1年双方签订《销售人员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人员离厂时需结清所有的业务往来款,因离厂所发生的业务往来款无法收回,销售人员必须承担责任。2002年双方未另行签订合同,按2001年业务合同和C公司制定的《2002年销售工作意见》执行。其
在此基础上,代表们提出,企业解除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时,销售提成一般不应作为的一部分来计算金。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保障普通劳动者的生存权,而不是保护高收入者的利益,代表们建议,应该根据当地社会平均收入的一定倍数(如3至5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