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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协议书(2010年版)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市交通路1号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派遣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
自派遣之日起由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按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0.7%。 3、服务费:服务费按每人每月25元。 4、其他费用:包括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工伤、医疗期和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费用。 (二)甲方根据劳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工作量及其他因素等核定劳务费,并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同时附上述款项明细。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违约金。 2、甲方不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所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所有款项,逾期30天以上的,除按本协议支付费用外,还应按日支付1‰的滞纳金。 3、劳动合同期未满,甲方因体制改革、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调整等减少劳务人员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减少人员的违约金,违约金参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按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 4、除甲方因工作停待和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使用派遣人员,将其退回乙方,并支付一次性违约金补偿的派遣人员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派遣人员派往甲方同行业单位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资质证书费、劳保费等。 六、其它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2、本协议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3、本协议遇到不可抗拒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 代理人: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