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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

时间:2012-02-25 11:52来源: 作者: 点击:
【案例】〖HTK〗张民于1975年参加工作,1979年被调入某丝织厂(以下简称丝织厂)。1995年,丝织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丝织厂先后两次通知张民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后一次通知中明确规定:张民与厂里签订为期1年的短期
【案例】〖HTK〗张民于1975年参加工作,1979年被调入某丝织厂(以下简称丝织厂)。1995年,丝织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丝织厂先后两次通知张民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后一次通知中明确规定:张民与厂里签订为期1年的短期劳动合同,若不签订,将对张民作辞退处理。1996年3月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永无休止或是持续到劳动死亡,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劳动合同签订时起,一直持续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在此期间,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完成某项工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一旦完成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本案中劳动者张民自1975年参加工作,1979调入丝织厂,在丝织厂连续工作近20年,1995年当丝织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张民符合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丝织厂仍与张民签订1年期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区人民法院判决丝织厂与张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完全合法的。

   (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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