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由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引发一宗不足服务年限费用赔偿的纠纷。此案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等诸多问题,引人深思。 离职时公司要求赔偿21年不足服务年限费用 “我们相信法律,我们正在考虑是否要上诉。”拿到这份判决书后,刘建明的爱人对记者说。此时他们
法院认为,刘建明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院,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刘建明向设计院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设计院应当予以办理。但刘建明提前解除与设计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赔偿办法,刘建明需赔偿设计院一般费用和培训费,按照设计院制订的计算公式和方法计算,一般费用为按离职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2574元,每少服务一年赔偿一个月,赔偿21年共54054元。 法院最后判决设计院在判决生效30日内为刘建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个人档案等转移手续。补发刘建明因岗位调整而增加的工资;刘建明赔偿设计院一般费用54054元,培训费900多元。 4月21日,刘建明选择了上诉,并告诉记者:“我希望能早日解决此事,判决也行,调解也可以。” 不足服务年限费用赔偿是否合理引争议 按照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设立解除合同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劳动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践中,有些人误以为只要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错误认识在于忽视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愿续延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多少时间,用人单位都可终止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