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解释

时间:2012-02-28 18:19来源: 作者: 点击: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解释
来源: 作者:

  新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解释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