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没有规定,在上海,按照上海条例的规定,在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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