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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和本条例的行为投诉、举报,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即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解读】: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生效施行日期,通常都是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